无锡亚洲邮展名称、展徽、吉祥物等专用标志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11-02-24 15:24 来源:未知
为了规范中国2011—第27届亚洲国际集邮展览(以下简称“无锡亚洲邮展”)的名称、展徽、吉祥物等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无锡亚洲邮展知识产权,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无锡亚洲邮展的名称、展徽、吉祥物等专用标志的所有权属于无锡亚洲邮展执委会,并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二、无锡亚洲邮展的名称、展徽、吉祥物等专用标志的日常管理机构是无锡亚洲邮展执委会下设的招商筹资部。
三、未经无锡亚洲邮展执委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集邮展的名称、展徽、吉祥物等专用标志,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下列情况经无锡亚洲邮展执委会招商筹资部书面确认,可以无偿使用无锡亚洲邮展的名称、展徽、吉祥物等专用标志:
1、媒体为无锡亚洲邮展所做的形象宣传和报道;
2、免费发放和只收取成本费的公益性出版物;
3、在报刊、杂志、电视、广告牌等媒体上制作的旨在宣传无锡亚洲邮展各类形象的公益性广告;
4、基于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目的而使用,如残疾人;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公务而使用;
6、为宣传无锡亚洲邮展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举行的各类新闻发布会、推介会,说明书及会场图形标识;
7、为大会活动配套设置的临时电话亭、报刊亭、记者中心、商务中心、会议服务中心等。
